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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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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2002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2002年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使用许可协议

(乙类  编号:乙-      

 

 本使用许可协议仅赋予使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利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不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语等的权利,不对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外的第三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其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单位重新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需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不承诺为使用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承诺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需与提供单位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壹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010-68416047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乙 2002       

提供方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使用方

 

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数据名称

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秘密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国家测绘局

特别许可

数据载体

1、光盘; 2、4MM磁带;  3、8MM磁带;  4、其它

许可的使用用途

 

     

提交数据时间

 

地点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工本费

1、介质费2、人工费3、其它

金额

0.00元

部分数据成本费

0.00元

应付款总计

0.00元

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备注

 

         

说明:1、本表为乙类许可使用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许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费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它”项上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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