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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协议(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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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2007年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测成准[2007]0000号),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 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 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

   (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 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 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 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2) 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3) 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1) 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2) 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 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使用方(盖章):

地址: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 1 号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010-68462660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提供方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使用方

 

许可使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数据名称

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国家测绘局

特别许可

数据载体

1、光盘; 2、4MM磁带;  3、8MM磁带;  4、 磁盘

许可的使用用途

 

     

提交数据时间

 

地点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工本费

1、介质费2、人工费3、其它

金额

0.00元

部分数据成本费

0.00元

应付款总计

0.00元

使用方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备注

 

             

说明:1、本表为许可使用协议的组成部分。

      2、 本表中数据载体栏请在选项上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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